南京商业学校
学
生
手
册
校训:“能行天下”
学校“以人为本,着力打造优质、高端、与区域经济高度融合的现代化国际性职业学校”,“致力内涵发展,提升育人品位。” 以“能行天下”为校训:
一是“坚信我能”,强调自信、自立、自强,此乃立身之源;
二是“手握技能”,所谓“家有万贯,不如薄技在身”,此乃立业之本;
三是“能力全面”,强调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全面发展,此乃立功之基,从而以“能”行天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二、入学与注册........................................................ (1)
三、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4)
四、成绩考核............................................................ (5)
五、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7)
六、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9)
七、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14)
八、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15)
九、毕业与结业...................................................... (17)
十、附则................................................................. (19)
第二部分 学生常规管理制度
一、升降国旗制度................................................... (20)
二、在校一日常规................................................... (21)
三、学习常规.......................................................... (22)
四、衣着仪表常规................................................... (25)
五、考勤制度.......................................................... (25)
六、卫生制度.......................................................... (26)
七、公物保管制度................................................... (27)
八、学生图书馆、阅览室制度................................. (27)
九、技能操作实验室制度........................................ (28)
十、参加公益劳动制度............................................ (29)
第三部分 学生奖惩制度
一、学生奖励规定................................................... (30)
二、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30)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31)
四、学生处分规定................................................... (31)
附 录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2)
二、八礼四仪.......................................................... (43)
三、中小学生守则................................................... (44)
四、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 (45)
第一部分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7.体检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九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业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的技能水平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项目型课程考试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过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
学校自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 (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四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可以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后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绩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以下 |
绩 点 | 5-4 | 3.9-3 | 2.9-2 | 1.9-1 | 0 |
五级 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 | 3 | 2 | 1 | 0 |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或在校内创业和素质拓展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技能鉴定或行业认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学分。(实施方案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 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六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三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课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课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试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休课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后续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课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1.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4.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7.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8.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跟踪管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创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五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留校察看期满可撤销处分;经教育,留校察看期间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校应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均
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
印的毕业证书:
1.操行考核合格;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以及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同时在县级以上报纸上申明作废,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苏教职〔2003〕31号)同时废止。过去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部分 学生常规管理制度
一、升降国旗制度
(一)升降国旗时,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寒暑假及恶劣天气除外)。
(三)全校学生应怀着对祖国、对国旗尊敬、热爱的心情,积极、热情、严肃地参加升国旗仪式,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要求穿着校服,服装整洁,仪表端庄。
(四)入场时应按班级整队进场,站队要快、静、齐。
(五)升旗时应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脱帽行注目礼。要保持规范的立正姿势,庄重严肃的气氛。
(六)唱国歌时要声音宏亮,充满感情。
(七)国旗下讲话时,要保持队列整齐,不讲话,不做小动作。
(八)升国旗的班级要保护好国旗,每天按遵照《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升降国旗,遇雨雪天要及时收降国旗。
(九)每日学校升降国旗时,在场者一律停止活动,原地立正,面对国旗肃立行注目礼,待国旗升降完毕后,方可自由行动,其他场合遇有升国旗仪式时,均按以上规定自觉执行。
(十)旗手、护旗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须进行严格的训练。
(十一)升国旗仪式的程序
1.出旗
2.升国旗、奏国歌
3.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
二、在校一日常规
(一)学生必须按要求穿校服,进校时主动向教师问候。课间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出校门,有特殊情况需要在课间离校,应由班主任批准,并出示班主任签字的假条。
(二)按时认真参加晨扫。
(三)按时认真参加晨读。
(四)上课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的管理。
(五)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不得无故缺席,有病要向班主任老师请假。
(六)要保证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哄闹。
(七)午间到食堂买饭菜要主动排队,不要拥挤、插队。就餐时注意餐桌礼仪,餐后主动收拾餐盘放到指定地点。不带外食进入校园。
(八)午间静校时间(12:50-1:50)无论住宿生还是走读生均在本班教室午睡或者看书,不要看手机或平板,以免影响本人和他人的休息。
(九)按锻炼课的规范要求,认真上好锻炼课。
(十)放学后值日生要认真打扫教室和清洁包干区,离开教室要关好门窗、电灯。
(十一) 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停放要整齐有序,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准骑车。
(十二)放学后应及时离校,不在校园内逗留。
三、学习常规
(一)课堂规则
1.上课前,值日生应将黑板和讲台擦净。
2.预备铃响后,学生应迅速进入教室并到自己座位上坐好,将课本及学习用具整齐地放在各自的桌角,保持教室肃静。
3.上课铃响后,教师宣布“上课”,班长喊“起立”、教师:“同学们好”,学生:“老师好”,教师:“请座”。
4.上课时应坐姿端正,专心听课,积极思考,认真记笔记,做练习,不随意讲话或做与课堂无关的事,要严格服从教师的管理,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要拿出手机(任课教师有要求的除外)。
5.教师讲课时,学生不能随便插嘴,如有问题,应先举手,经教师许可后方可起立发问。
6.教师提问时,学生应积极举手争取发言回答,被指名的学生应立即起立,认真回答,声音要清楚,响亮,回答完毕应经教师许可方可坐下。
7.下课铃响后,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喊:“起立”、教师:“同学们再见”,学生:“老师再见”。
8.学生迟到,必须在教室门口喊“报告”,经教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上课。
9.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摆弄教学用具。
10.到专用教室上课,应按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遵守专用教室的使用规则并遵守上述全部课堂规则。
11.上体育课应穿着教师规定的运动服,一律不得穿皮鞋。
(二)自习课规则
1.自习课在用于教师辅导或由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必须遵守上述课堂规则。
2.在不进行集体辅导时,学生应专心自学,复习功课,完成作业,遵守纪律,保持安静,不得下位,玩耍及阅读与学科无关的书籍、报刊。同座或前后座如需讨论学习问题,不能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自习。
3.每个学生每天晚上安排适量时间的晚自习并注重晚自习的效率。
(三)作业规则
1.作业应在预习、复习的基础上按时认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他人作业,并在教师指定时间交纳。
2.作业的书写要严格遵守教师确定的规范、格式,字迹要工整,书面要整洁。
3.各科作业本一律由课代表或教师指定的同学收发,并要登记未完成作业同学的名单,连同作业一并交给任课教师。
4.认真对待作业中的错误,及时订正。
5.爱护作业本,不随意涂画、撕换、更换。不要丢失。
6.非书面形式的作业均要按教师规定的要求完成,并按教师规定的检查方式执行。
(四)考试规则
1.考试预备铃响后,学生应迅速进入指定教室,在指定座位上坐好,准备好考试用具。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若因故迟到,在三十分钟以内者,应在教室门口喊“报告”,待监考教师许可后,方能进入教室参加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场考试。
3.答卷限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除外),书写要端正,卷面要整洁。
4.考试时禁绝一切作弊行为。学生不得将课本、笔记本、作业本及一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带到自己考试座位上,不准使用有字迹的草稿纸。考试不得说话、座、左顾右盼或弄虚作假。不得舞弊或为他人舞弊提供条件。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5.考试过程如有问题,必须先举手,监考教师同意后或待监考教师走到座位前,方可起立发问。
6.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论试卷是否会答,有否答完,都不得交卷离开教室,更不得将试卷带出教室。
7.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更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答案、向考场内传递答案及做任何影响考试的事。
8.考试结束铃声响后,不论试卷是否答完,均应立即停笔,将试卷置于桌面上,离开教室。
9.教师阅卷期间,学生不要进入办公室询问分数,不要干扰教师阅卷。
四、衣着仪表常规
(一)学生的衣着仪表应符合学生身份,在校期间和外出集体活动统一穿校服,要整洁端庄,谈吐文雅,举止文明。
(二)衣着穿戴要整洁、朴素、大方。不穿过紧、过透的服饰,不敞胸露怀,不赤膊、穿背心裤衩、拖鞋进校。帽子应戴正,鞋必须系好鞋带、鞋绊,不能拖行。
(三)男同学不留长发,不理怪发型,男女同学均不得烫发、染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留长指甲。
五、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缺席。
(二)上课铃声停止后进入教室为迟到,未下课即离开教室为早退。
(三)每节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作旷课处理,未超过15分钟,三次作旷课一节处理。
(四)学生请病假需办理手续,请假条须经家长签字,(或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假一天以上须报部门主任,三天以上须报学生处。一周以上须报校长室。
(五)学生原则上不请事假,如确需请假,则须有家长亲笔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之内(含三天)由部门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生处审批。请事假必须先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作旷课处理。
(六)因病来不及事先请假,必须在一天内补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冒用家长名义写假条者,除作旷课论处外,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
(七)连续或累计旷课达一定数量者,学校按上级规定给予处分。
(八)各班考勤工作由班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员应认真记录,每周定期将本班情况向部门主任汇报,如发现同学旷课应及时报告,学期结束时,将每人出勤情况统计完毕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并由班主任填入学生成绩册。
(九)自习课,课外活动及学校、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均按上述各款进行考勤。
(十)学生患传染病痊愈后,须在家休养一个月并持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入校上课。
六、卫生制度
(一)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1.保持校园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不乱倒饭菜和其他食品。
2.要爱护墙面,不对其造成污染、损坏。
3.要保护绿化,不攀折花果树木,不践踏草坪。
4.发现地面有杂物、纸屑,墙壁等处有污损要主动清理。
5.见到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要主动劝阻制止。
(二)保持良好的班容、班貌
1.教室布置要简洁、整齐、健康美观、大方。
2.保持教室的整洁,勤洒水、常开窗。做到地面无杂物,门窗明亮,墙面干净,桌椅整齐,抽屉清爽。
3.保持教室良好的环境气氛,不在教室哄闹、追跑、吃零食。
4.爱护教室设施和劳动工具,并要放置整齐。
(三)教室和包干区要求每天清扫,雨雪天包干区可不清扫,每周一次全校大扫除,节假日前或开学、放假前,由学校组织全校大扫除。
(四)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常理发、剪指甲,不喝生水。
七、公物保管制度
1.自觉爱护校园内的教学设施、宣传设施、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2.要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学校的教学设备以及门窗、玻璃、桌椅、黑板、灯具、广播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对有意损坏者,要加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见到损坏公物的行为要主动劝阻制止。
4.班级公物保管员每周要认真负责的填写好公物保管统计表,协助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做好公物保管工作。
八、学生图书馆、阅览室制度
(一)学生借书必须持校图书馆所发借书证,借书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取走图书。
(二)学生到学生阅览室凭本人学生证借阅各种报刊杂志,离开阅览室应还清借阅的报刊杂志,不得携带出室。
(三)要爱护书籍、报刊、杂志,不得涂抹损坏,不准剪挖或撕损,不能丢失。
(四)如有污损剪裁或丢失等情况,除批评教育外,还须根据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要保持阅览室内肃静、清洁,不得说笑打闹,不得吃零食。
九、技能操作实验室制度
(一)学生进入技能操作实验室应保持安静,必须遵守课堂规则。
(二)桌上仪器、设备未经教师许可,不准擅自动用。
(三)操作实验前,应先检查仪器设备。发现缺件、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教师以便查对处理。
(四)操作实验时,应严格按照教师要求进行操作,服从教师指导,遵守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报告教师,并进行登记,根据情况赔偿。不得有意损坏,否则一经查出,除按规定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六)实验完毕,应将器具收检整齐,按规定放好,整理好卫生。
(七)下课后,课代表要协助教师检查操作用品,擦净黑板,关好门窗。
(八)注意安全,避免触电、爆炸、烫伤等事故发生。严格注意防火。
十、参加公益劳动制度
(一)全校学生每学期要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并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公益劳动。
(二)公益劳动是指:
1.学生所在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或其他劳动任务。
2.学生所在年级安排的劳动任务。
3.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在校劳动任务或社会劳动任务。
4.团、队、学生会或学生自行组织的公益劳动。
(三)因患病不宜劳动的同学应开具医生证明,但康复后应参加劳动。
第三部分 学生奖惩制度
一、学生奖励规定
(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部门奖、学校奖、上级教育部门奖。奖励种类可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
(二)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卡和毕业生登记表,学校要建立受奖励档案。
(三)根据上级规定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程序如下:
1.对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准,由学生民主评议。
2.广泛征求任课教师意见。
3.班主任填写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
4.学生处提出意见。
5.校长审批,作出表彰决定。
(四)省、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应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应在学校张榜公布。
二、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正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每门功课的学年成绩在80分以上。
(三)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良,不低于75分。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一)德智体诸方面均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二)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认真负责,并有明显成效。
(三)能关心、团结同学,热心帮助同学进步,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注: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是指班委或团支部正、副书记以上的学生干部。
2、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是指正、副班长或团支部正、副书记以上的学生干部。
四、学生处分规定
南京商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试行)》,《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学校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动降为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 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二) 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 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 见义勇为者;
(五) 认识自己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六) 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三) 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四) 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 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校应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
(一)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肇事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参与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偏袒一方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根据总务部门核价予以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擅自离开教学场所,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上课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一节计,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
(一)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40-59学时(高职40-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高职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达到90学时(高职108学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此条决定直接由教务处或考试中心根据情况报送材料,下发学校行政文)。
(一) 偷看、夹带、传递试卷答案、考试答案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四) 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在宿舍、教室、学校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 撕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
(三) 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四) 造谣、陷害他人者;
(五) 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 在宿舍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七) 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校宿舍其他管理规定者;
(八) 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条 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 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要求屡教不改,不按规定穿校服,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穿拖鞋或吸烟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 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有关系部或学生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收集并保留有关证据。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违纪,有关系部应积极协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报送。
各系部应当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系部报学工处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必须有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系部事实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上必须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
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根据。
系部召开办公会议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学生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系部将处分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决定。
(二)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讨论提出建议和报告,将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告知和校内申诉程序。
(一)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发文之前由学工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给予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备案,并由系部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送交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备案。
(二) 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学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决定权做出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上级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份送至相关系部,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文档。
第二十九条 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应公布全校周知,记过以下处分应在相关系部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关于休学、退学的情况参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五年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全体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未查处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或条例自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 录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八礼四仪
三、中小学生守则
1.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9.勤俭节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四、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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