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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条例

来源:编辑:2016-03-09

南京商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条例

校企合作是提高职业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校企合作形式,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格局,特制定本条例。

一、合作原则

遵循“校企互利”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为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长:殷树凤

副组长:陶 立、丁卫刚、董武琦

员:顾新芳、朱谨、鲍亚伟、杨健、朱雷

主要职责:

1、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负责重大小气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负责小气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工作;

4、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5、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处。

三、合作企业的相关条件

1、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校企合作模式

1、工学交替模式

其他形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2、“冠名班”订单培养方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3、教学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实践工作,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4、顶岗实习模式

顶岗实习也称“2+1或“4+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或四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5、产学研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6、共建校外实训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求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7、合作经营实训基地

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较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提高实践能力。

五、校企合作项目审批

1、申请

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的系科在与意向合作单位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前,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查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合格可行,能达到预期效果,则批准为校企合作项目。

3、批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有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六、管理

1、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学期要向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2、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并于每年年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3、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署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

七、奖励及惩罚

1、奖励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2、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有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商业学校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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