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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业学校教代会制度

来源:编辑:2012-10-19

南京商业学校教代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我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生产任务及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奖金分配等方案;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校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
处室、教研组为单位(人员归属以其本人所属处室或教研组为归属选举单位),各处室、教研组按党总支、工会联席会议拟定并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其单位的教代会代表。另,学校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处室正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委员为教代会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处室、教研组的名额。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可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造成原单位代表的缺额,增补与否由教代会工作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审查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1/2以上成员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总支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通过。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幕后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经校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执委会同意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随时听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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